诚信经营 明白消费 《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推广发布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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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7-23
3月13日,《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为了向社会各界推广《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和杭州日报共同主办、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支持的《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会议由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赵欣刚所长主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易北副处长、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季东海副处长、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副秘书长、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蒋鸿源会长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会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季东海副处长首先宣读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文件,并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使该合同示范文本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家具买卖行为,推进浙江省家具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公众详细解读了《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内容:一是明确要求注明“产地”、“主要用材”和“类别”;二是单列了“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三是分清了 “定金款”与“预付款”;四是明确将标准、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作为产品质量验收依据;五是明确卖方的质量违约责任;六是要求细化送货地点;七是细化了对“安装”和“验收”的时间要求;八是将家具“三包”规定纳入合同内容;九是公平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十是明确了主办单位先行赔付的责任;十一是首次附有消费者须知。
会上,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理事长蒋鸿源积极倡导卖场、消费者使用《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表示,2011年全国家具产量6.9亿件,浙江省家具产量达1.8亿件,同比增长3.45%,占全国总产量的25.88%,产量排名第一。浙江作为全国的家具大省,有责任、有义务规范家具市场经营行为,所以大力推广执行《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成为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达芬奇家居事件”、“实木不实”等少数不规范经营问题发生后。协会希望各家具卖场能够诚信经营,让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并希望家具卖场等经营者自5月1日起规范使用《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其成为卖场自身的经营亮点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将用脚投票,用他口袋中的人民币投票,哪里诚信经营,消费者就到哪里明白消费。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副秘书长充分肯定了合同示范文本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的重要意义,文本的解读也相当具体生动,同时指出实施合同示范文本是符合工商等部门今年工作重点方向的,其重要性以及实施意义非常重大。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易北副处长充分肯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的意义和必要性,他指出,该合同示范文本(1)法律依据非常充分,不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分类称谓更加明确,把国家行业规定的规范性分类列了出来,大类里面分小类别;(3)质量标准更加全面,把DB33/T772-2009《家具售后服务规范》也写入合同;(4)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不仅规定了买方、卖方的责任,还把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赵欣刚所长代表主办方提出6点希望:一希望各家具卖场能积极、完整地采用示范合同,在条文内容上不能断章取义,只采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二是希望市场根据自身情况,将自身特有的服务承诺或优惠承诺在合同中进行增加;三是希望在总价5000元以上买卖中商家应主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对于小于5000元金额的买卖,消费者要求签订合同的商家不应拒绝;四是希望在填写“违约责任”条款时应体现公平对等原则,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额度应与卖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相一致;五是希望各大卖场能在5月1日前能正式实行示范合同;六是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省市各大新闻媒体能共同关注、监督示范合同使用情况,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各个卖场的代表在《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响应书上签了字,表明将积极配合主办方的推广执行工作。 |